版權的原則是作品完成後自動享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的,只要創作對象已經符合作品構成的法定條件,就可以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的創作,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誌,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版權壹般歸著作權人所有。但是,兩人共同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於共同創作人;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職務作品的作者,但屬於法人或者其他人的除外。
獲得版權的條件:
1,實質條件。
壹個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了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或部分,還是作品已經被固定在壹定的物質形式上,都可以被視為依法受到保護的作品。
另壹個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壹般條件,即以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表現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固定下來,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按照這個標準,口頭作品和壹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可能會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
2.正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後是否無其他條件地享有著作權,或者只有附加壹定的條件或履行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獲得作品。作品壹旦產生,無論是整體還是部分,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就產生了著作權,既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發表,更不需要在復制品上添加著作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