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壹)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確定補償標準為:
Ⅰ類地:
建設用地、農用地、耕地:區片標準為5593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0974元/畝,安置補助費34956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Ⅲ類地:
建設用地、農用地、耕地:區片標準為4825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8094元/畝,安置補助費30156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照《阜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阜陽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阜政秘〔2020〕155號)規定執行。
(三)支付方式和對象
征地補償費按照《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支付:
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審定的補償費用發放名單,依法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撥付到位。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壹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直接撥付至社保基金專戶。
征地補償費用發放情況要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公示。
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房屋征收安置對象:
1、戶口轉出的現役軍人(士官);
2、在校大中專學生;
3、服刑人員;
4、計劃內懷孕胎兒;
5、夫妻壹方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另壹方未享受過征收補償安置或各種國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公安局〈阜陽市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阜政辦〔2015〕28號)規定遷出的原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7、其他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條件的人員。
綜上所訴,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不得開發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設施,不得新栽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和林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