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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票樣式和發票監制章。上市前,省級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省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原件在2018 12 31之前可以繼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 12 31之後繼續使用。
自2021春季學期以來,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舊的出租車定額發票不允許報銷,新發票為有效報銷憑證。因此,在取得發票時,教員應註意它們是否是帶有新發票監制章的發票。如果他們遇到有舊發票監制章的發票,可以當面拒收。
定額發票上的“付款人”和“開票日期”應填寫完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文字及數字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
學校審計局組織的內部審計建議書的“付款人”和“發票日期”應在壹般定額發票中填寫完整。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次內審的建議,學校財務部作出如下要求:自2021春季學期起,教職工報銷時應提供普通定額發票,發票上的“付款人”和“開票日期”應填寫完整,其中“付款人”應填寫全稱“安陽師範學院”,不允許填寫“安陽師範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