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據北京市現行疫情防控政策,暫不允許我國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本地人進京,待整個縣(市、區、旗)轉變為低風險區後,將適時放行。高危地區所在地級市其他縣(市、區、旗)的本地人,非必要不得進京。如需前往北京,應持登機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在抵京後14天進行健康監測,在抵京當天及至少7天進行核酸檢測。2.仍在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人員,以及已在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居住14天未回京的人員,應當有相對固定的居住地,嚴格遵守當地疫情防控政策法規,關註我國高風險區變化,必要時實施健康管理。3.中高風險區所在地級市以外的其他地區人員進京時無需提供核酸檢測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