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這個女人在收集了百香果並賣掉後就消失了。18年6月4日下午,楊某艷(化名)和姐姐正在采摘百香果,然後姐姐讓楊某艷將百香果拿到賣的地方去賣。楊某艷帶著百香果單獨賣了,得了32元,回來的路上卻不見了。
兩天後的6月6日10,同村的楊在父親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講述了自己的犯罪過程。楊某稱,回家後將楊某拖到草叢中,準備實施不軌行為。但楊大聲呼救,於是楊把他打昏,用蛇皮袋把他帶到壹座山上。
然後捅了他的眼睛,傷了他的脖子,強迫他和他發生關系,事後殺了他,拿走了32塊錢。可見楊的做法極其殘忍。19年7月,此案迎來壹審,楊某被判死刑,賠償楊某艷家屬32元。
楊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3月20日的二審中,楊的判決被改變,原來的死刑變成了死緩。
02、自首情節是二審關鍵。壹審後,楊曾上訴要求改判。他的理由是精神有時不正常,主動投案自首。其實壹審的時候他也考慮過自首情節,但是壹審的時候他覺得楊的殘忍影響很大,所以沒有因為自首情節而輕判。
然而,在二審中,這壹自首情節被考慮在內。楊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自首情節確實是法官量刑時考慮的因素,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使罪犯獲得適當的輕判。
但我個人還是覺得壹審死刑比較好。楊雖然自首了,但是他當時的行為確實很殘忍,而且這個人明顯是為了輕判而自首的。沒有因為後果而懺悔和後悔。這樣的人不應該只是等死。現在楊家有證據,說楊經常騷擾村裏的婦女。有了新的證據,他可以再次上訴,楊的刑期可能再次變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