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該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健康危害;
2.食物腐敗不應該被隱瞞;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和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
產品添加劑;
4.食物本身的營養價值不應降低;
5.在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在食品中的使用。
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為改善食品品質、色、香、味的需要,以及保存、保鮮、加工工藝的需要,可以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在下列情況下,食物添加劑可透過食物配料(包括食物添加劑)帶入食物內:
1.按照這個標準,這種食品添加劑是允許在食品配料中使用的。
2.該添加劑在食品配料中的用量不得超過最大允許用量。
3.這些成分應在正常的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得超過該成分所帶來的水平。
4.配料帶入食品中的添加劑含量應明顯低於通常直接添加到食品中所需的水平。
食品工業中使用的加工助劑是指保證食品加工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劑、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溶劑萃取、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第壹條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和最大用量或殘留量。
《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