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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安全門動作壓力是如何規定的規定

壹、《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43條規定了蒸汽鍋爐安全閥整定壓力:

鍋筒(鍋殼)和過熱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應按下表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

額定蒸汽壓力(MPa)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0.8 工作壓力+0.03MPa

工作壓力+0.05MPa

0.8<p≤5.9 1.04倍工作壓力

1.06倍工作壓力

>5.9 1.05倍工作壓力

1.08倍工作壓力

註:①鍋爐上必須有壹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的整定壓力進行調整。對有過熱器的鍋爐,按較低壓力進行調整的安全閥,必須為過熱器上的安全閥,以保證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先開啟。

②表中的工作壓力,對於脈沖式安全閥系指沖量接出地點的工作壓力,對其他類型的安全閥系指安全閥裝置地點的工作壓力。

省煤器、再熱器、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為裝設地點工作壓力的1.1倍。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05條規定了熱水鍋爐安全閥整定壓力:

1.12倍工作壓力但不小於工作壓力+0.07 MPa

1.14倍工作壓力但不小於工作壓力+0.10 MPa

註:①鍋爐上必須有壹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的始起壓力進行整定。

②這裏的工作壓力是指與安全閥直接連接部件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