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筒(鍋殼)和過熱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應按下表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
額定蒸汽壓力(MPa)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0.8 工作壓力+0.03MPa
工作壓力+0.05MPa
0.8<p≤5.9 1.04倍工作壓力
1.06倍工作壓力
>5.9 1.05倍工作壓力
1.08倍工作壓力
註:①鍋爐上必須有壹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的整定壓力進行調整。對有過熱器的鍋爐,按較低壓力進行調整的安全閥,必須為過熱器上的安全閥,以保證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先開啟。
②表中的工作壓力,對於脈沖式安全閥系指沖量接出地點的工作壓力,對其他類型的安全閥系指安全閥裝置地點的工作壓力。
省煤器、再熱器、直流鍋爐啟動分離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為裝設地點工作壓力的1.1倍。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05條規定了熱水鍋爐安全閥整定壓力:
1.12倍工作壓力但不小於工作壓力+0.07 MPa
1.14倍工作壓力但不小於工作壓力+0.10 MPa
註:①鍋爐上必須有壹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的始起壓力進行整定。
②這裏的工作壓力是指與安全閥直接連接部件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