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風險地區,實施進口外防戰略,全面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取消道路交通限制,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原材料、資金、設備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且不為企業復產設置條件,不以審批、備案為借口拖延企業復產時間。
在中等風險地區,實施外防內防擴散策略,盡快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組織人員有序返回崗位,引導用工企業嚴格落實消毒、通風、測溫等要求,降低人員密度,減少人員聚集,加強人員防護,消除風險隱患,實現疫情防控和企業復產同步推進。
高危地區要實行對內不擴散、對外輸出、嚴格控制的策略,繼續集中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再有序擴大復工復產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