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管制刀具的佩戴範圍、生產、購買和銷售都有法律程序。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用三個刀片進行加工的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鋒利刀具:刃角小於60度、刃長超過15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五)頂角大於60度、刀刃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其他種類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
法律依據:受控刀具的識別標準
壹、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者,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1)。
2.刮邊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見圖2)。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的帶自鎖的折疊刀(見圖3)。
4.其他類似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刃角小於60度、刃長超過150 mm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見圖4)。
5.其他刀尖角度超過60度、刀刃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5)。
二、各種未經切割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 mm的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管制範圍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