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旅客要求退票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並收取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車站或出票車站辦理。
2.起飛前,特殊情況下,起飛後2小時內可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行者必須在開車前48小時申請。
旅客開始出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出行,經車站和公交確認,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走區間票價的差額。載客間隔小於最小裏程時,按最小裏程計算;同行也是如此。
4.退帶字章的票時,要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開車後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不能退。
市郊票、固定票、固定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確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
第十壹條車票票面(專用車票除外)應主要載明:
1.始發站和到達站的名稱;
2.坐著躺下;
3.路徑;
4.票價;
5.旅行次數;
6.乘車日期;
7.有效期。
第十二條客票包括客票和附加票兩部分。車票部分是軟座和硬座。附加票包括加急票、臥鋪票、空調票。
附加票是車票的補充部分,除兒童外不能單獨使用。
第十三條客票票價是旅客登機當日適用的票價。承運人調整票價時,已售出的車票不予補票或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