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人。申請人是保險合同的壹方。確定某人為保險合同的申請人,我們應該考慮兩個要素:形式要素——保險合同關系的壹方。如果您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些法律事實而不是原投保人而加入已確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實質性要求——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如果申請人缺少某壹要素,不完整的意思,其合同權利將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
2、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訂立的協議。實際上,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雙方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壹致,即保險合同成立;第二,保險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壹方面,我國保險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存在諸多問題。另壹方面,保險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也存在諸多問題。另壹方面,我國保險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在保險實踐中,由於立法技術問題,標準往往難以統壹,導致賠償糾紛多發。有鑒於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訂立進行簡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