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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公務員的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18周歲至35周歲之間出生(1979 10 10月15至1997 10 10月出生),2016年研究生、博士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職位外,主要招錄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央直屬機關市(地)級、縣(區)級及以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位中約10%用於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壹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
艱苦邊遠地區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縣(區)級以下(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位,根據《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614號)采取措施,適當降低報考門檻。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其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級及團級以下單位工作經歷,軍隊現役退役士兵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在機關直屬市(地)工作過的,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