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八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四)營業場所使用證明,以及辦公設施設備清單、信息管理系統等。,與派遣規模相適應;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住所證明,工作人員相關職業資格證明等。;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文本;勞務派遣單位內控管理、專職人員數量及其職責等內部管理制度文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文本;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擴展數據: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中國政府網-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