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當依法申請食鹽批發許可證;從事食鹽轉(代)批發業務的,應當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無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和批發業務的企業以及從事食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生產企業證書,含原件和復印件)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含原件和復印件)
3、食鹽準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壹定制。
第八條食鹽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鹽業法規,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具有合理的生產規模。
4、符合國家標準《食鹽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的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準;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鹽類品種符合行業質量標準;其他鹽品種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本著鹽產量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產銷統計報表。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準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食鹽運輸證重復使用;
2、超出運輸許可證規定的零件數量;
3、使用過期、塗改、復制、偽造的食鹽準運證;
4.發售地點不是運輸證規定的到達地點,其他車票不壹致的;
5.其他無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的行為。
百度百科-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