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長出具責任狀並出具批復劃定礦區;
2.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3.申請采礦許可證;
4.繳納采礦登記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5、廠長頒發采礦許可證責任書;
6、在礦區進行公告。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登記及礦區圖;
2、采礦權申請人資格證書;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5、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6、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綜上所述,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開采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或者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產資源以及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設立石油公司或者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批準文件、礦山企業法人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