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法律責任是要付壹部分的,但只是很小的壹部分。但往往因為明星的群眾基礎和影響力,使得人們的關註點都被眼前的廣告所吸引,而忽視了產品本身。劣質產品如何能夠上市銷售的呢?還能到處投廣告?從產品研發到上市銷售,這前前後後得經過多少道手續,得多少人審批簽字?這些才是要付主要責任的。
不同類型(範疇)的代言人自有其不同的職能與要求,具體到企業品牌塑造層面,我們的營銷及廣告,人員所必需通曉的就是品牌代言人了。品牌代言人的職能包括各種媒介宣傳,傳播品牌信息,擴大品牌知名度、認知度等,參與公關及促銷,與受眾近距離的信息溝通,並促成購買行為的發生,建樹品牌美譽與忠誠。
所以,代言前藝人經紀公司會對品牌進行全方位考察(按理說是必須有這樣的操作,不排除部分小流量藝人對此項條件更為寬泛)。如果要歸屬明星和代言企業是壹種什麽樣的法律關系,按照《廣告法》中的廣告合同來說,明星應該是代理人的身份。那麽,產品出了問題,明星就應該承擔責任。
作為產品的代言人,既要履行代理合同中的約束,同時也要履行代理事項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受《廣告法》的約束。明星在受代理合同約束的同時,其代理的事項必須受到強制性法規的約束,《廣告法》要求廣告要真實、適度,那麽代理人就應該按要求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