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業主將城市公***供水的生活飲用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給最終用水戶的供水形式。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壹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壓水泵及其附屬設備、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三、鼓勵二次供水設施采用符合國家衛生規範的新技術、新設備。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範》(CJJ140-2015)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15),確保二次供水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實行業主負責制,業主可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