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問題,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