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食品銷售監督檢查的重點應當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壹般規定執行情況、禁止性規定執行情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儲存、食品召回、溫度控制和記錄、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置、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進口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網絡食品銷售等。
第十八條特殊食品生產的監督檢查重點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註冊要求的落實、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原料管理等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中的監督檢查要點還應包括原料的預處理。特殊食品銷售中的監督檢查要點除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禁止混合要求的落實情況、標簽和說明書的驗證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