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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圈地”的資料越多越好。

流民現象和流民問題是中國常見的社會問題,歷來為史學界所關註。清代以來,流民群體以不同於歷代的姿態和規模,從中原發達地區向邊疆地區遷徙,壹個又壹個難民潮洶湧而來,時而涓涓細流,時而滾滾滾滾,對邊疆地區的統治秩序、社會經濟、風尚和民情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和深遠的影響。湧入內蒙古的難民主要來自山東、直隸、山西、陜西等周邊省份。限於篇幅,本文僅對清初流民產生的原因以及清廷對流民遷入內蒙古的態度和政策進行探討和分析。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清初的時間觀念和內蒙古的地理觀念。前者從清朝統治者福臨進京建立清朝的順治元年(1644)開始,下限以乾隆十四年(1749)頒布的“禁墾令”結束。後者“內蒙”的地理概念比現在的內蒙古自治區更廣,即所謂哲裏木盟、卓索圖盟、昭烏達盟、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伊克昭盟,49個旗,桃溪2個旗和呼倫貝爾、察哈爾、歸化土默特的總旗,由清廷直接管轄。

壹個

學界壹般認為的難民是指失去土地無所依附而被迫流亡的人。有學者將流民的含義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1)失去土地,無處可歸的農民;(2)因饑荒或戰爭災難而流亡的農民;(3)到處乞討的農民;(4)由於自然經濟解體的推力和城市化的吸引而盲目流入城市謀生的農民,盡管他們可能仍然保留著小塊土地[1](P3)。上述第(4)項中的“自然經濟解體”主要是外國資本主義勢力沖擊的結果,帶有鮮明的“現代”色彩,顯然超出了本文的討論範圍。

從以上對“流民”的定義,我們是否可以認為,中國封建社會作為生產者的農民與自己的生產資料——土地的分離成為流民的基本特征,“失去土地”、“荒年”、“戰爭災難”是大量流民產生的主要原因。以下是對清初流民原因的進壹步探討。

(1)失去土地

在封建社會,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喪失土地主要是由於地主階級兼並土地。“任何壹個養生的人都離不開土地”[1](P5),這句話說明了當時人們對土地重要性的認識。對於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安身立命的根本。“生在斯裏蘭卡,長在斯裏蘭卡,死在斯裏蘭卡。”沒有土地,他們就失去了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作為封建社會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歷來是社會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和最安全的財富保障,所以歷來是封建社會各種形式財富的最終歸宿”[2](P191),自然成為統治階級掠奪的主要對象。

明朝末年,天啟、崇禎兩朝的土地兼並已經發展到非常嚴重的程度。地主階級對財富無止境的追求,所謂“乞地求家,永無止境”[3](P8),致使農民大量失地,無處立足,被迫向四面八方流散。這種長期停滯不前的不可調和的社會矛盾,最終導致了明末轟轟烈烈的農民起義。

清朝建立後,隨著大批滿清貴族和八旗士兵入關,他們以“東來的王公大臣、士兵無處安身”為由,開始在北方占有土地[4](卷12)。順治元年十二月(1645 65438+10月)至順治四年正月(1647 2月),共發生三次大規模的圍剿,範圍從京畿各縣到河間、灤州、遵化等州縣,後擴展到順天、保定、益州、永平等四十二縣。此後,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告壹段落,但圈地事件在部分地區仍時有發生,並伴隨著滿洲八旗的駐軍,從直隸擴展到山東的濟南、德州、臨清、江北的徐州、太原、六安、平陽、周浦等地。據統計,這壹時期皇室、滿族貴族和各旗王公所占土地約22000公頃[5](卷五),八旗所占土地高達1.4萬公頃[6](卷21)。

阿清王朝人姚在《圈記》中描述當時的情形說:“到了壹個村落,前後兩騎,給妳繩索,以記四周,積總而成。每圈* * *得百日”,和“如果圈是壹定的,則房屋田地皆可”[7](卷31),連農民的房屋也占了。由於這種勒索,大量農民失去了他們的房子,不得不離開家園加入難民的行列,其中壹些人搬到內蒙古開墾土地。比如居住在卓索圖蒙的漢族佃農中,有不少是被迫離開滿族貴族所占土地的直隸人[8](P87)。

(2)饑荒和饑荒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壹個自然災害頻繁的國家。翻閱歷史記載,水、旱、蟲、風、霜、雪、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比比皆是。旱災是“千裏之外的裸地”,澇災是“壹片汪洋”,“二十四年的歷史幾乎同時是中國的災荒史”[9](P158)可以說是壹部不刊之論。據相關資料顯示,從漢高祖元年(公元206年)到明朝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1850年,災年為1242 [2](P237)。明朝後期,由於統治階級的奢侈腐敗,人禍加重了天災。從萬歷四十七年(1619)到崇禎十二年(1639),自然災害連年不斷,遍布全國。尤其是陜西、山東等北方省份受災最為嚴重。如崇禎元年(1628),陜西延安,“壹年無雨,草木焦枯。到了八九月,人們就在山裏爭草吃。.....10月份以後,當它吃飽的時候,就會被剝去樹皮吃掉...到了年底,樹皮用光了,就在山上挖石頭吃”[3](P11)。崇禎末年,山東、河南兩省發生蟲災,“草根樹皮盡,民以食為天”[3](P11),造成“遍地餓死”甚至“吃人”的人間悲劇。清朝建立後的200年間(1644 ~ 1844),災害依然頻繁發生,黃河決口僅364次[9](P159),平均每年近兩次,從頻率和受災面積來看,令人震驚。地主階級殘酷剝削掠奪下的小農經濟已經很脆弱,不可能有有效的防災抗災能力。每壹次饑荒,尤其是大饑荒,只能是等死,或者四處逃亡。於是,饑荒就成了“饑民”和“難民”取之不盡的源泉。清朝以來,歷史上流傳的“西進”“東進”,即流散到內蒙古西部的歸化土默特部、鄂爾多斯、察哈爾旗和內蒙古東部的昭烏達、卓索圖、哲裏木旗等地區的人,被各種突如其來的災難趕出家園。

(3)軍事災難

戰爭和戰亂也是農民流離失所的重要原因。在中國歷史上,如西晉末的永嘉之亂、東晉的蘇軍之亂等,都出現了大量的流民,他們為了躲避戰亂,不得不背井離鄉。明末天啟時期陜西澄城農民起義,統治階級鎮壓農民起義的戰爭連年不斷。戰爭壹直持續到清朝初期,持續了幾十年,兵荒馬亂,硝煙籠罩了幾十個省份。這壹時期,自然界發生了許多進步戰爭,但仍然“像所有戰爭壹樣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各種悲劇、暴行、災難和痛苦”(用列寧的話說),尤其是統治階級對造反派的暴行,嚴重摧殘了社會經濟,導致生產力急劇下降,農民大量逃亡,土地大面積荒蕪。如山東“土地貧瘠,壹戶停壹兩人,十畝地種壹兩畝”[4](卷13)。在山西,人們“逃亡最多,但路涉徐秋,土地荒蕪”[10](卷九),到處呈現壹片破敗景象。

當時遷移到內蒙古的流民,除了農民,還有壹些其他階層的人,即“明末丁格之時,歷山、陜西等地的官紳起來反抗清軍。如果戰敗後無所作為,就去長城避災。荒山僻野,中間種莊稼。或者還有被招入蒙古的”[11](P258)。

就這樣,上述原因形成的流民無視清政府的法令,克服重重困難,分批湧入內蒙古。他們或開墾土地耕種,或被當地蒙古王公地主雇用為家庭傭工,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他們與蒙古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人民壹起,努力開發北方邊疆,使內蒙古的經濟,特別是農業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

日本著名學者田中茂先生在研究蒙古早期移民情況時曾指出:“過去,來到蒙古當地耕種莊稼的人,如俘虜、逃亡者、罪犯、駐軍等,不是被迫遷移,就是因為軍事需要。但明朝以後,中國北方的許多窮人自發地遷入蒙古,成為壹只大雁中的季節性或永久性移民。”[11](P258)

從清代從內地移民湧入蒙古的人口來看,仍有上述兩種途徑:壹種是國家出於當時政治或軍事需要而組織的移民;第壹,大陸人口的自發遷移。我們所說的難民顯然屬於後者。對於這些自發遷入蒙古的內地漢人,從清朝順治年間開始就被法律嚴令禁止。

順治初年規定:“邊境地區壹律開放士兵治田,不準在墾區以外放牧。”[12]

順治十二年(1655),清廷頒布禁令,禁止外省人在口外開辟牧場[13](卷166)。

康熙七年(1668),清廷停止“在遼東招人墾荒”,下令東北封閉,在山海關、喜峰口等九個邊境關口設置邊防軍進行檢查,禁止流民出境[13](卷134)。山海關等地是內地難民進入東北和內蒙古東部的必經之地,側門被封,也阻斷了難民進入內蒙古的通道。

順治、康熙、雍正三朝,清廷對蒙古也頒布了壹些禁令,如“禁止各旗流竄越界”、“禁止跨旗狩獵”等。這些禁令和禁止開墾牧場的禁令構成了清朝封蒙古政策的基本內容。在對清初蒙古閉關政策的研究中,學術界有壹種觀點認為這種政策與清初內地“鼓勵墾荒”的政策完全相反,但為什麽會出現這種現象卻很少涉及。筆者認為有必要進壹步探討。

如前所述,由於明末清初戰亂不斷,當時的社會經濟遭到空前破壞,導致山東、山西等省大量農民逃亡,大面積土地荒蕪。這種情況並不僅限於上述省份,而是幾乎遍布全國。“自明朝以來,戰亂仍在肆虐,縣城鄉鎮滿山荊棘,戶籍減少”[14](P112),成為當時影響國計民生最嚴重的社會問題。據壹些學者考證,順治八年(1651),清朝戶籍人口為1 633 326人,農田2 908 584公頃。順治九年(1652),人口14 483 858,農田4 033 925公頃。以上數額與明朝萬歷六年(1558)的正典記載相差甚遠:人口60692856人,農田7013976公頃28畝,相差甚遠[14](P 114-6544

在中國封建社會,官僚機構、軍隊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潤滑劑主要是農民階級的賦稅。所謂“無地無民無民無稅”,簡單明了地解釋了土地、農民與國家稅收密不可分的關系。毋庸置疑,清初民眾逃往屯田導致的賦稅不足現象,將直接影響清朝的封建統治。再加上清初不斷用兵,龐大的軍費開支使得處於兩難境地的清政府財政狀況更加困難。因此,清初統治者順治皇帝的當務之急是如何吸引流民回歸土地,如何盡快整頓和恢復農業生產成為當時壹切事務的重中之重。

正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順治六年(1649),清廷向全國下了壹道聖旨,“凡逃往各處的人,不分籍貫民族,壹律廣征,編入嘉寶,使其安居樂業,視察此地無主荒地,州縣官給其封領執照,耕種耕種,壹律準其做工。”[4](第43卷)

為了加快這壹填海令的實施,清廷於同年頒布:“各州縣以招人勸填海之量為利弊,道府以催督之勤懶為最重。每年年底,撫按分開打,載入考核。”[4](卷43)正式把勸服量作為考核官員政績的壹部分,足以看出統治者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與此同時,清廷也不斷接受地方官員的建議,出臺了壹系列有利於“勸人開墾土地”的政策,如放寬開班時間,向想耕種土地的流民提供耕牛、農具、種子等。為了讓農民回到土地上,他們有壹個良好的意圖。但由於順治朝從未停止過對南方用兵,這些政策的實施不得不大打折扣。有人總結當時墾荒的情況說:“各省民田雖已漸開,但未能盡興。”【10】(卷11)據當時民眾統計,順治九年(1652),清政府每年的錢糧收入為14 859 000兩,支出為15 734 000兩,相差80兩。順治十二年(1655),也就是清廷禁止外省人在蒙蒂開墾荒地的那壹年,財政結余仍有80多萬元[14](P118)。為了解決財政嚴重不足的矛盾,清政府最重要的途徑就是進壹步采取各種措施,讓更多的農民依附土地,加強對農民的稅收。所以禁止大陸人出口開荒也就順理成章了。讓他們出口開荒,不利於封建國家“有什麽給什麽”的原則,因為在蒙古,國家是不向農民征收土地稅的。因此,清廷當時采取的禁止在蒙古開墾的政策是當時社會矛盾的反映。雖然不乏阻止蒙古族和漢族接近的意圖,但禁止內地人流入內蒙古的目的是讓他們更多地留在內地,這樣“差額給”,才是問題的關鍵。

還需要指出的是,清廷禁止內地人進入蒙古墾荒,與他們多為流民不無關系。這是因為清初統治者制定的邊疆政策都是以穩定邊疆政治秩序為前提的。流民,尤其是大量失去生活資料的流民,聚集在壹起,衣食無著,被迫求生,很容易走上反抗清朝統治的道路。“流民之安使其為賊,流民之散使其為賊”[7](卷34)。清初統治者對流民問題的看法,促使他們盡快將流民附在土地上。與清廷防止流民禁止內地人進入蒙古墾荒是壹致的。

順治朝雖然在法律上禁止外省人進入蒙古墾荒,但並沒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康熙在實際執行中也做了壹些改變。綜合歷史學家的研究成果(註:見田善茂。《清代蒙古族社會制度》(商務印書館,1987);(俄羅斯)波茲涅耶夫。蒙古與蒙古人(二),(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程崇德《18世紀的中國與世界·邊疆民族卷》(三海出版社,1999)。),有以下幾個因素:

壹是蒙古開荒、設立各種官寨招人培育種子、大漠南北修建喇嘛廟等壹系列活動,為移民打開了大門。

二是與清廷鼓勵和引導蒙古人開墾自己的土地有關。王浩在《追吉恩》中說:“康熙十年,口外開荒。皇帝派了許多人去教樹藝,給牛吃,讓所有未開墾的土地都變成了內土。”但由於蒙古人長期從事畜牧業,不習慣農耕,早期蒙古人大多將自己的田地出租給流入當地的漢族人耕種,並在租金上占了便宜,這也是內地流民得以在蒙古定居的原因。

第三,康熙三十年後,清朝對準噶爾連續用兵。清廷為了就地解決清軍的軍需問題,在蒙古采取了“養私田”等緊急措施。

第四,當地蒙古族出於對農產品的需求,主動招人開墾土地,歡迎流入內蒙古的漢人。

由於上述因素,清廷接受並默許了內地人來蒙古開墾土地的既成事實,並對想進入蒙古的內地人采取了壹些控制移民數量的措施。如內蒙古東部的卓索圖蒙喀喇沁旗,自康熙以來,清廷允許,但規定“戶部每年賜票八百張,每年更換”[13](卷978)。以及“每次招人,春天輸出農場,冬天送回來”[13](卷979)。康熙二十二年(1683)還規定:“內地在蒙古當地輸出貿易和耕種的人,不得娶蒙古女子為妻。如果私下結婚,發現已婚女子離婚,回到娘家。私娶之人,按當地規定處罰,知婚而婚之蒙古人,各罰十九。”[13](卷978)此時的規定不再禁止內地人在蒙古耕種,而主要是禁止漢人在蒙古定居,說明清廷為民開墾蒙古土地的政策發生了變化。

由於康熙朝采取了放寬邊境禁令的政策,移居內蒙古的人數明顯增加。康熙四十六年(1707)七月,康熙帝巡邊時,“所見山東人,或商或田,多達數十萬人”[15]。到康熙五十壹年(1712),“山東來往於口外開墾土地者十余萬人”[16](卷250)。針對這種情況,康熙皇帝在聖旨中說:“我們伊拉克都富了,就是要口外種田。如果不能留下來,我們怎麽辦?”.....後來山東公民到口外種地,要查清年齡、姓名、籍貫,做好記錄,移送檢查。”[16](卷250)默許了人們在口外務農,卻要求地方官員登記管理。雍正壹度繼續執行這壹政策。

康熙朝以後,中原人口開始迅速增長,導致人均耕地下降,人口增加與糧食供應不足的矛盾出現。在這種情況下,生活所迫的貧困農民紛紛遷移到人口相對稀少的邊境地區,湧向內蒙古的難民數量呈上升趨勢。此外,雍正初年,直隸、山東等省饑荒不斷,進壹步壯大了流民隊伍。蒙古的土地被王公貴族和地主租給漢人開墾,公共牧場被大面積占用。雍正二年(1724),察哈爾右旗開墾的土地已達29709公頃25畝[17]。乾隆十三年(1748)卓索圖蒙的土默特貝子旗有漢族人開墾的土地1.643公頃,喀喇沁貝子旗有400公頃80畝,喀喇沁察布旗有431公頃80畝[13](卷99)其直接後果是遊牧草原逐漸減少,造成部分中小型太極和牧民流失

上述變化在雍正年間開始引起清廷的重視。比如雍正八年(1730)的壹份上諭說:“察哈爾原是蒙古遊牧之地。如果招人來播種,遊牧的地方就狹窄了,人在蒙古共同生活也沒用。寫察哈爾等。,我發現有這種擅長招人栽贓的地方,我很快如實舉報,為我之前的罪行開脫。如果還隱藏著,壹旦被發現,就加倍。”[18](卷98)這裏雍正帝談到了遊牧地區“狹小”的原因,明確禁止“任意招人開種”。乾隆時期,這種農牧業爭奪土地的矛盾繼續發展。鑒於內蒙古地區蒙古與中國的糾紛頻繁,乾隆皇帝憂心忡忡地說:“邊境各省,與蒙古邊境相連的,與外族雜居的,互相進行貿易和耕種。他們壹聽說地方官跟外地人打起來了,就偏心,不公正,把嘴外的事當不重要,不願意處理。事實上,他們壹直在積累劣勢。”他要求“各總督將軍,應嚴懲地方文武官員,今後約束軍民,不許欺淩蒙古,處理異人事件,務要彼此公道,以免惹事生非”[19](卷123)。前面已經分析過,清廷禁止內地人開墾蒙古土地的前提是鞏固和維護國家的封建統治。從這個角度來看,“紀寧邊疆”是清朝皇帝處理邊疆問題的基本原則。但雍正後期以來內蒙古地區蒙古與中國的持續紛爭,已構成邊疆政治的不穩定因素,必須加以解決。乾隆十三年(1748),在清政府的直接幹預下,逐漸從民間收回租借地,並規定:“民間分配的蒙古土地畝數,按年定額歸還原主。”【13】(卷979)次年,乾隆皇帝頒布禁令,全面封禁蒙古地區。乾隆皇帝說:“選擇水草田畝進行遊牧養殖,是蒙古的古老習俗,但如果不是為了內地人,就要靠農耕。康熙年間,喀喇沁紮薩克等地幅員遼闊,每次招人都是春耕輸出,冬季送回,於是蒙古貪圖租金之利,收容外族。到現在,成千上萬的人逐漸使土地變得廉價,所以遊牧土地變得狹窄,失去了工作...我告訴紮薩克和其他人,嚴昆屬於它,以後它將容納人民和增加。到翁牛特旗、巴林、克什克騰、阿魯科爾沁、敖漢等地,也應嚴禁開荒,並表明察哈爾八旗為壹。”【19】(卷348)明確提出“漸漸地,公布了每畝土地的低價,所以遊牧土地狹小,失去了產業”是土地封閉的主要原因。

以上,我們簡要考察了清初內地民眾自發遷入內蒙古的政策及實施過程,從中我們可以看出:

1.清初禁止內地人開墾蒙古土地的目的是為了讓流民盡快返回故土,開墾荒地,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社會經濟。從這壹點來看,與清廷在內地推行的“勸墾”政策並不矛盾。清朝統治者對流民壹直懷有恐懼和防範之心,這也是他們禁止流民遷徙的主要原因。

2.鞏固和維護清朝的封建統治,穩定邊疆政治秩序,是清廷制定這壹政策的前提和重點。正是從這壹點出發,清政府在對內地難民能夠有效行使管轄權時,在政策的實際執行中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態度,壹旦出現動搖其政治穩定的危機或不穩定因素,就立即關閉敞開的大門。這使得清初對內地流民的政策和態度呈現出禁止-有限開放-再禁止的特點。

3.禁絕蒙古土地政策從制定到實施的歷史過程表明,清廷對蒙古人民更加重視。作為封建民族政策,雖然不乏民族隔離,但主要是拉攏和安撫蒙古人。康熙以後蒙古和中國的很多糾紛,清廷基本上都站在蒙古壹邊,就是證明。清軍入關後,八旗將士因長期養尊處優不堪重負,蒙古騎兵成為清廷的可靠支柱。所以蒙古人“遊牧土地狹小,到了失業的地步”才是乾隆皇帝最擔心的。但清初的難民潮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絕非禁令政策這堵人為的“墻”所能阻擋。既不能抑制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兼並,也不能增強農民防災抗災的能力,更不能控制內地人口的迅速膨脹,解決人多地少的社會矛盾。這是清初以來清廷對內地流民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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