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中醫門診由不少於400種中藥飲片的藥店設置。
3、中醫診所內只允許開展中藥飲片處方服務,不得隨意變更或擴大執業範圍;同時,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超過2名。
4、配備的醫師必須是取得中醫師資格後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醫師。
5.診室必須獨立分隔,診室不超過兩個,每個診室的建築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
6、必須配備與診療科目發展相適應的臺、床、凳和設備設施。
7、制定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有記錄本可用。
法律依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綜合服務區(中醫館)建設指南》第壹條設立中醫科室。
(壹)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科(含民族醫,下同)獨立設置,並有二級以上中醫診所、中醫治療室(二級以上)等。有條件的可設置中藥煎藥室、中藥倉庫、預防醫學室、演示教室和候診區。
(二)中醫科集中設置。原則上,它們位於機構的壹樓或沿街的顯著位置。裝修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形成中醫藥文化氛圍濃厚、相對獨立的中醫藥綜合服務區。診室外懸掛“中醫館”、“中醫堂”等牌匾(可根據當地特點制定統壹要求)。中醫綜合服務區的使用面積原則上不低於80平方米。
(三)配備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治療車、計算機等基本設備,並配備10多種中醫診療設備和康復器械(詳見附表)。
第二條中藥學建設和藥學服務
(壹)中藥房原則上相對獨立於中醫綜合服務區,參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院中藥房基本標準》(中醫藥發〔2009〕4號)。配備中藥飲片櫃(藥桶)、藥架(藥櫃)、配藥臺、藥桶、電子秤、冰箱等。,其中中藥飲片櫃(藥鬥)應結構規範合理,外觀簡潔大方,並具有防蛀、防腐、防潮等功能。
(二)中藥飲片調劑室的面積應適應業務需要,原則上不少於300種中藥飲片(包括中藥顆粒和民族藥制劑)。
(3)有條件的可設置煎藥室提供煎藥服務,其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小於10平方米;也可與上級中醫院或有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合作,通過互聯網、物聯網等方式提供中藥飲片配送、煎制、配送等服務。
第三條中醫人員配備
(壹)中醫執業醫師(助理)占本機構執業醫師總數的20%以上,且應不少於2名。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應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中醫執業醫師。
(二)從事中藥飲片調劑的,應當是經過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並考核合格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煎藥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中藥煎藥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