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文件也規定,企業每年參加醫療和休息的職工人數,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其他單位每年參加治療療養的人數,由本單位工會管理,根據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和福利經費合理安排。涉及領導幹部療養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控制比例。
所以人員可能會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有所限制。
休養的具體規定如下:
1.療休養適用對象:職工療休養活動要面向廣大職工,主要是生產、工作壹線職工和工會會員,優先照顧長期從事有毒有害(或密集)崗位的職工和各類先進模範人物,照顧因工負傷和即將退休的職工。
2.療休養的內容:療休養的主要內容是為員工提供休息和保健服務。也可以在當地和附近安排參觀學習,要充分利用職工療休養院、各單位內部培訓中心、招待所等場所。每批職工只能選擇壹個地方休養,原則上在省內。堅持身心健康壹體化理念,將健康管理與治療療養相結合,將心理健康檢查和心理素質訓練納入治療療養內容。嚴禁以治療療養為名搞疲勞旅遊或公款旅遊。組織實施治療療養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工作生產的實際情況,統籌合理安排確定治療療養時間,壹般不超過5天(含在途時間)。
3.康復費用:康復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和餐費。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按不高於400元/人/日限額的療養費標準,在本單位提取的福利費中列支,不得在本單位其他資金中列支;其他企業職工治療休養費的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