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業部門(含供銷合作社,下同)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為提高自衛自救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列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根據商業部門在建築結構、管理、儲存貨物種類等方面的實際情況。,撲滅初期火災必須配備的標準。
第三條本規定主要適用於商業部門的壹般倉庫和營業場所。飲食服務業、商業廠(場)及其附屬設施
配備消防器材、設備,可參照執行。
管理和儲存鮮活、易腐、危險化學品、棉、麻、鞭炮等商品的專業公司、商店和倉庫,及其消防設備和器材的配置。
設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類消防器材和設備應按附件1、2、3的要求配備。營業場所的附屬倉庫等場所指營業場所。
這個地方的標準設備。各地也要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消防站。
有消火栓的倉庫和營業場所,供水壓力不足時,應增設加壓設備。
露天存放貨物的貨場,應按年平均噸位,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配備消火栓和消防倉庫。
水。庫區200米範圍內有天然水源,滿足全年消防儲水要求。可不建消防儲水設施,但應配置相應的供水。
設備。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商業和倉儲設施,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風機"的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同時,先進的消防設施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對於現有的商業和倉儲設施
我們也要逐步實現消防現代化。其標準是:
(壹)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和面積6500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應配備無線電對。
說話機器。
(二)營業場所和倉庫,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報警或自動噴淋設備。
所有電源線都應配備漏電報警器。
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頒布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委員會、商業廳(局)、供銷合作社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