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法通過而被迫停車的車主和周圍的人上前勸說,坐在後面的朋友讓肇事者離開。肇事者駕車沿花園路、集集路向東外環方向逃逸。行至東外環與永興街交叉口時,與寶馬車追尾,等待高速交通信號,導致寶馬車發生事故並發生火災,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其他車輛損失共計10余萬元。
肇事者明知酒駕違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酒駕交通事故發生後,不聽勸阻,繼續在市內高速行駛並逃逸,致兩人死亡。第壹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主觀上允許繼續傷害,故意危害公眾安全。被告在壹起喝酒後,沒有勸阻肇事者在酒精影響下駕駛。事故發生後,他的朋友催促肇事者開車離開,造成了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為人是犯罪的直接實施者和主要實施者。罪行嚴重,後果嚴重。他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他的朋友在共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減輕處罰。由於被告人在犯罪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或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主觀上具有惡性和對人身的危險性。不同於故意駕車撞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和故意犯罪,行為人犯罪後可以如實認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如果他有悔改表現,可以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