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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2022年醫療保險新規

(壹)調整住院醫療保險待遇部分。

2022年3月1起,三級醫院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由1500元調整為1200元。

(2)調整成年居民轉診住院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成年居民由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轉診,在本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住院費用起付線以上至4萬元(含),醫保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70%,醫保基金支付比例調整為75%。

(三)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醫療保險待遇。

從2022年3月1日起,建國前革命老工人門診、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享受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減半支付,減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

(四)調整全市新冠肺炎篩查治療相關費用支付政策。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不再區分《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醫保局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篩查診療相關費用結算工作的通知》(發〔2020〕88號)第壹條第(壹)至第(五)項中是否參加相關醫療費用。

二、調整部分醫療管理辦法

(1)調整醫保結算服務暫停期間的費用結算方式。

參保人在省智慧醫保平臺線上線下切換期間持社保卡就醫,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急診記賬待遇,其中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承擔5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100%的統籌人由基金支付。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仍按原渠道上傳急診核算費用明細,由經辦機構在原醫保系統結算支付後,將支付信息上傳至省智慧醫保系統。

省智慧醫保平臺上線後,醫保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計算機系統因故障或維護需要暫停醫保結算服務時,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的,個人承擔全部費用。系統恢復後,他將攜帶原自費票據和本人社保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到原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將通過醫保系統對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進行重新結算。或者按規定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報銷。

(二)調整院外檢查(治療)的結算方式

2022年3月1日起,參保人員住院期間按規定需進行院外檢查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院外檢查(治療)手續(外檢外購登記),相關費用由參保人員自費後憑有效票據申請零星報銷,按規定享受院外檢查(治療)待遇。

(三)臨時調整外用處方購藥方式在“智慧醫保”平臺外用處方電子流轉功能完善前,將臨時調整外用處方購藥方式。2022年3月1日起,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需持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紙質外用處方。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外用處方時,應嚴格區分醫保普通門診處方、醫保門診特殊疾病處方、重疾特殊藥品處方、丙肝藥品處方和自費外用處方五類處方。開具的外用處方應當加蓋醫療機構印章和醫師姓名專用章,並在處方上註明醫療保險結算等級(類別)。

定點零售藥店根據五類處方選擇相應的醫保結算待遇。其中,領取普通門診醫保處方時,應根據處方上標註的醫療機構結算等級(類別),選擇“三級醫院(普通門診)”、“其他醫院(其他門診)”和“社區醫院(村衛生所)”上傳信息,參保人仍按開具處方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等級(類別)享受相應的購藥待遇。(4)規範個人賬戶基金歷年支付範圍。

2022年3月1日起,目錄外藥品(含中藥飲片和自制制劑)、目錄外服務和有國家編碼的材料納入歷年個人賬戶基金支付範圍,無國家編碼的由個人現金支付。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保健消費以及其他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個人支付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由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審核,將合同相關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險種進行支付。

種植牙支付的規定按照與扶余簽訂的《關於重點推進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推進醫療保險種植牙項目實施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條款執行,歷年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僅限於協議品牌目錄內的種植牙及其規定的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五)明確醫療費用個人負擔範圍。

醫療費用個人負擔包括個人支出和個人費用。

個人費用是指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需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

個人自付是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需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包括乙類醫療費用個人按比例先行支付的費用、起付標準以內個人承擔的費用、進入統籌基金後個人按比例承擔的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的超限部分費用計入個人自付費用,但不納入公務員補貼、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補充報銷的規定支付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醫療費用按照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以外的自付費用、乙類醫療費用個人自付費用、門診急診記賬費用、院外檢查(治療)費用。

2022年3月1日起執行的上述政策,醫療費用結算實際生效時間以我市納入省“智慧醫保”系統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