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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土司制度,什麽是官制?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壹項民族政策。其意義在於保留鐐銬,仍然是模仿唐朝的“鐐銬制度”。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維持原有的生產方式,滿足於征收朝貢。因此,這是壹種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形成於宋代,興盛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終結於20世紀初,歷時壹千多年。(參見黃先帆《壯族通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中央和地方各族統治階級聯合起來相互鬥爭的壹種妥協形式。在酋長的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酋長所有,酋長形成了勢力範圍,產生了分裂和割據的狀態,從而造成了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仇恨和戰爭。

貴州的改革始於明朝,但高潮是在清初的雍正年間。雍正帝采納鄂爾泰等人的改土為流的建議,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這表現在:經濟上,土司制度下封建地主經濟受到封建領主經濟的阻礙;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私設監獄,各自為戰,嚴重妨礙中央集權;但土司及土司的惡行和對土人的奴役所引發的各民族內部矛盾日益突出,不利於統治的穩定;在交通上,土司地區尤其是“異鄉”阻斷了“開江路接黔粵”和川楚接滇之地,不利於中央王朝對邊疆的控制和治理。

雍正時期,改革的序幕是吳乃、吳撒等土司的改革,重點是開發湘黔邊區,以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以及廣順、丁凡(今惠水)、羅甸的交界處。

"...廣西的“還鄉”從明朝中葉開始逐漸展開。它是在地方官與封建王朝矛盾日益尖銳的時候產生的。這種矛盾自唐宋以來就長期存在。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地方官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要。廣大民眾的不斷反抗,動搖了地方官制的統治。與此同時,地方官員越來越反對封建王朝,反對其管轄權。明朝自然不能容忍這種有損封建王朝民族團結的行為。所以“改土歸流”勢在必行。

開始改流時,壹般采用兩種方法:壹是自上而下,先改地方政府,再改地方州。二是抓住壹切有利時機。如果有的地方官員沒有繼承人,沒有接班人,或者宗族鬥爭,就會派流官接班;地方官互相殘殺,被平定後,派劉官接手;有的地方官員犯罪,或反朝被鎮壓後“因罪革職”,改由流官擔任;當壹些土人向封建王朝申請“改土歸流”時,王朝廢除了地方官的世襲,改為流官,具有所謂服從人民的意思。總之,封建王朝壹有機會,馬上改弦更張。”(摘自黃先帆《壯族通史》)

清朝雍正年間,在西南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度,實行官制政治改革。始於元朝的土司制度有很多弊端。土司在國內殘暴統治人民,很少反抗中央政權,騷擾與他們接壤的漢人,土司之間戰爭不斷。為了解決土司割據長期存在的弊端,明清統治者大多主張改土為流的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設立府、部、州、縣,派有壹定任期的流動官員管理。康雍統治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是壹位有事業心的君主。因此,大規模實施“還鄉”政策的條件已經成熟。

雍正四年(1726),雲貴巡撫鄂爾泰多次批示改土歸流的必要性,並要求立即實施。他建議先用戰術對付非法酋長,再用兵鎮壓;使其自動獻優,令土為次;我們不僅要用軍隊,而且要依靠軍隊。以武力相威脅,努力用政治手段解決。他要求調整雲南、貴州、四川三省邊境不合理的行政區劃,使事權統壹,地方官員有所作為。雍正帝很欣賞這壹點,並讓他小心處理。同年五月,首先鎮壓了貴州長寨土司叛亂,建立長寨堂(今貴州長順)。不久,清廷將原本隸屬四川的烏蒙、鎮雄、東川劃歸雲南。鄂爾泰派遊擊哈盛遠領兵,消滅了烏蒙地方知府盧和鎮雄地方知府隆慶侯的叛亂勢力,建立了烏蒙府(後改名昭通府,今雲南昭通)和鎮雄州。雲貴還鄉的巨大聲勢很快就打到了廣西。五年,清廷以威懾力罷免司城地方知府岑,在南盤江以北地區設立永豐府(今貴州貞豐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劃歸貴州管轄。6月底,雍正帝任命鄂爾泰為滇黔桂三省總督,對改造滇黔桂事務進行統壹規劃。同年,貴州省按察使張廣思奉命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張廣泗領兵進入黎平府古州(今貴州榕江)和都勻府丹江(今貴州雷山)的苗侗民族村寨,設立辦事處,共享常識,管理民政。與雲南、貴州、廣西接壤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已經接近內地,影響力有限。迫於形勢的壓力,他們已經要求交出世襲的領地和酋長的印章,回歸中央政府。於是在督撫和官員的管理下,設立了村、縣。當土司的世襲制度被廢除後,土司本人根據他們的態度受到不同的對待。對於自動打印機,參與獎勵,或者給天下,或者給現在的武直。懲罰反抗者,沒收其財產,並將他們遷移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內陸省份,並安排他們在阿貝爾·塔馬塔生活。在設立郡縣的同時,增加了軍事機構,如雲南的烏蒙鎮、昭通熊偉鎮、普洱魏源鎮,貴州的古州鎮、太公鎮,廣西的右江鎮,湖廣的永順會、永綏會等在改土歸流的地區,清政府查戶、丈量土地、收稅、建城、設校。本來土司只繳納少量的貢品,保留了大量的白銀免遭百姓的殘酷掠奪。改革後,改變了征稅方式,廢除了原有的土司征收制度。和內地壹樣,對畝征稅,而且數額普遍比內地少。土著人民遭受的剝削略有減輕。土地轉流的地區有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五省,其中貴州省的土地轉流面積較廣,約相當於原縣的面積。參與改革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彜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到9年時間,雲南、貴州基本實現了改土歸流的目標。

回到故土後,壹些上層酋長不甘心失敗,壹直試圖恢復。但清軍在新區有壹部分掠奪,壹些官員不善於管理。他們突然加稅,發徭役,還收受賄賂,勒索錢財。此外,新建立的洪水營地大部分是從鄰近地區轉移過來的,這就造成了原有地區的空曠。這不僅給了原土司造反的借口,也給了他們可乘之機。十三年春,貴州古州、太公壹帶的上苗人鼓動百姓發動叛亂。叛軍深入丹江、黃平、凱裏等地縣,但雍正帝派兵鎮壓。乾隆皇帝繼位後,任命張廣泗為七省都督,平定乾隆元年(1736)叛亂,清廷下令取消新區賦稅,並按當地風俗審理民間糾紛,以鞏固改地為流地區的統治。雍正年間,只在西南少數民族的部分地區進行了土地轉用,還有很多地方沒有改。(據清稿,中華書局,1986版,卷13,95年通誌,戶部食貨制度,3482頁,乾隆二十二年《甘肅番子土人,責成土司查考》可引為佐證。)即使在改革後的地區,仍然保留了原土司的殘余,仍然可以不同程度地控制原民。但改革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反叛因素,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統壹和經濟文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