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是標識信息中最基礎的部分,它應當清晰、準確地描述產品的種類和特性,使消費者能夠明確了解所購產品的種類。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標明,有助於消費者了解產品的來源,以便在需要時與生產者進行聯系,獲取更多的產品信息或者解決相關問題。
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明,使消費者能夠了解產品的生產時間和使用期限,避免因食用過期產品而引發的健康問題。
四、貯存條件
貯存條件的標明,有助於消費者了解產品在何種環境下能夠保持其品質和安全性,從而正確地進行保存和使用。
五、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的標明,使消費者能夠了解產品的組成成分,特別是對於有特殊飲食需求或過敏史的消費者,這壹信息至關重要。
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添加劑的標明,有助於消費者了解產品是否含有添加劑,以及添加劑的種類和用量,從而評估產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七、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明,證明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已經通過了相關部門的審批和監管,具有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根據產品的特性和相關法規要求,還可能需要標示其他內容,如營養成分表、警示語等,以便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產品信息。
綜上所述:
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應當標明的事項涵蓋了產品名稱、生產者信息、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關鍵內容。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於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至關重要,同時也有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