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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辯證關系

首先,加快經濟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科學發展觀,第壹要務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發展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決定性意義。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始終是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我們必須牢牢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2]發展作為多種因素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系統過程,需要人們把握關系、探索規律、整合力量、科學推進。強調“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是對發展這壹特征的準確把握。但是,把握發展規律的目的是發展,是為了更好的發展。沒有發展這個主題,科學發展觀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牢牢把握發展這個主題,防止片面性。發展首先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也告訴我們,經濟發展雖然不是發展的全部,但卻是發展的核心內涵,這也是我們黨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經驗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壹個不斷解決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必須以經濟發展為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從1978到2006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9.7%,進出口貿易總額從206億美元增加到1.76萬億美元,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實際增長4倍多,農村貧困人口從2.5億減少到2000萬。[3]中國告別短缺經濟,整體經濟規模的擴大和國民財富的普遍增加,使我們黨在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任務。構建和諧社會要以經濟發展為基礎,也要隨著經濟發展而深化,使社會和諧從較低水平向較高水平發展,從較低水平向較高水平發展。中國人口多、底子薄、發展不平衡是基本國情。總的來說,中國的生產力水平還比較落後,人均GDP還排在世界第100位之後,占世界人口的22%,財富只占世界的4%。社會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我們面臨的許多矛盾和困難,以及許多社會不和諧,從根本上說都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都與社會主要矛盾有關或由其引發。因此,只有經濟不斷發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促進社會和諧。要防止強調人的全面發展而忽視經濟發展在社會發展中的基礎地位。沒有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就不可能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

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與“構建和諧社會”互為條件,相互促進。

構建和諧社會與發展社會生產力之間存在著既對立又統壹的辯證關系。目前,社會上對和諧社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還存在兩種誤解:壹是孤立地理解和諧社會,認為它是壹個社會問題。只要社會矛盾協調好,和諧社會自然可以實現;第二,我們認為和諧社會是建立在經濟高度發展的基礎上的,只有經濟高度發展,我們才能構建和諧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並不否定發展觀,而是要求科學發展。在我國現代化和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關系,及時調整和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諧。

筆者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當代中國現代化相結合的理論和實踐嘗試。我們必須清楚,當前提倡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建立在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綜合國力的基礎上的。生產力的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物質前提。沒有生產力的發展,單純談構建和諧社會無異於本末倒置,本末倒置。這與黨和政府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的宗旨相違背,也不符合歷史唯物主義“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基本觀點。馬克思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過程。”[4]顯然,馬克思在這裏強調的是生產力在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的決定性作用。換言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的辯證矛盾運動是由人們的社會實踐決定的。在人們的社會實踐中,壹方面,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另壹方面,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對生產力和經濟基礎有負面影響。從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出發,必須明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建立在大力發展生產力,提高我國綜合國力的基礎上的。同時,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生產力,客觀上需要社會和諧作為保障。二戰後,非洲許多國家因政局不穩、社會動蕩,對當地經濟發展產生了直接而長期的影響。國際經驗也表明,當壹個國家的人均GDP達到1000到3000美元時,這個國家就進入了矛盾凸顯期。各種社會矛盾加劇,處理好了就能繼續順利發展,否則經濟就會停滯或倒退。我們黨適時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任務,既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內在要求,也是中國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第三,努力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為經濟發展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著力解決當前的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完善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制度。比如,城鄉二元結構是中國社會結構中最典型、最突出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不同利益的“多元主體”。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政策為農村人口提供了相對自由的活動空間。農民湧入城市謀生。在這樣的狀態下,城鄉二元結構似乎消失了。然而,令人驚訝的是,城鄉差距正在擴大。壹方面,戶籍制度仍然限制著公民和農民從出生到死亡的每壹個生活狀況;另壹方面,農民沒有和城市居民壹樣的機會。在再就業和學習方面,他們不僅受到自身素質和能力的制約,還受到社會資本的制約。這樣,壹方面,我國社會仍然存在明顯的城鄉二元結構;另壹方面,潛在的城市二元結構,由市民關系網絡形成的空間和農民關系網絡形成的空間兩部分組成。這種潛在結構的存在從根本上影響著社會結構的和諧發展。目前,由城鄉二元結構體制引發的社會問題已經發展得相當嚴重,如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以及與教育和生活保障相關的問題,等等。所有這些都必須改變我國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以適應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其生產力的發展。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註重社會結構的調整,是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和社會階層差距的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要打破這種二元結構,從制度入手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社會仍存在許多不和諧因素,這些因素越來越影響經濟發展,甚至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比如,壹些地區為了發展經濟,搞了所謂的開發區,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卻沒有給失去土地的農民必要的經濟補償。壹些城市和地區,為了改變城市面貌,搞強拆征地。有的地方甚至動用公安、檢察、法制執法部門進行暴力“拆遷”,極大地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這類問題在近年來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並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提出構建和諧社會主要是正視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調整和解決。因此,強調和諧是必然的現實選擇。是對過分關註發展,忽視社會發展中的矛盾,甚至激化社會矛盾的觀點的修正和調整,必須堅持“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保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意義重大。

綜上所述,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已經成為中國現代化和社會轉型過程中壹對矛盾而又相互聯系的辯證體。和諧發展,在發展的基礎上追求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和實踐要求,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踐要求。構建和諧社會與加快經濟發展有著內在聯系,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是統壹的。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關系,對於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維護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大局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