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範圍,是指位於施秉縣境內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劃定的範圍,具體包括雲臺山、黑沖、杉木河等區域,總面積282.95平方公裏。
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以下簡稱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劃為嚴格保護區、遺產展示區和緩沖區。嚴格保護區位於遺產地中部、北部區域,遺產展示區位於遺產地南部,緩沖區是圍繞嚴格保護區、遺產展示區四周劃定的特定區域。嚴格保護區、遺產展示區、緩沖區的具體範圍由施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按《中國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規劃》劃定範圍公布。第三條 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實行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壹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協調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檢查自然遺產保護工作。第五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遺產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多渠道籌集自然遺產保護經費。第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自然遺產主管部門負責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自然遺產保護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自治州、縣風景名勝區、文物、地質公園等管理機構依法承擔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 自然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壹)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實施遺產保護管理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自然遺產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組織自然遺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自然遺產監測並定期報送監測報告;
(五)協調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單位、居民涉及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負責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七)依據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審核管理特許經營項目;
(八)組織和協助開展自然遺產保護、管理、利用的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展示自然遺產的突出價值;
(九)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行政處罰權;
(十)建立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與利用檔案;
(十壹)負責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自然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自然遺產的行為。第九條 每年6月23日定為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宣傳日。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遺產的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立健全自然遺產保護生態補償機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第十壹條 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和報批。第十二條 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景區、景點的不同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並與保護範圍內已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等保護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 自然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並征求自然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意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嚴格保護區、遺產展示區內不得開展與保護遺產無關的建設活動,原有建築物、構築物確需修繕的,應當保持原有建築風格和建築體量。
緩沖區內修建棧道、公路、纜車、索道、水庫等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開設新的旅遊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訂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的地形地貌和環境,並按照相關規定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