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遵循《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堅持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性規定。第五條 規定本州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六條 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註重提高立法質量。第二章 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第七條 州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壹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第八條 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第十條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第十壹條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並印發會議。第十二條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第十三條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會議,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專門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第十四條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第十六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