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以標準、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範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二章 生產許可第六條 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七)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後、耗能高、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第八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工藝文本;
(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復印件;
(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檢驗設備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
(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本;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有《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等規定情形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壹次性告知予以補正的材料及要求,並向申請人發出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