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炎是指心肌局限性或彌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癥病變,可分為感染性和非感
染性兩大類。前者由細菌、病毒、螺旋體、立克次體、黴菌、原蟲、蠕蟲等感染所
致,後者包括過敏或變態反應性心肌炎如風濕病以及理化因素或藥物所致的心肌炎
等。由病毒感染所致心肌炎,病程在3個月以內者稱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心肌炎的癥狀輕重不壹,病情嚴重程度不等。輕者可無自覺癥狀;嚴重者可
表現為猝死、嚴重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或(和)心力衰竭,導致急性期死亡;也可
表現為各種心律失常、心包炎或急性心肌梗塞等。成人病毒性心肌炎的臨床表現大
多較新生兒和兒童病毒性心肌炎為輕,急性期死亡率低,大部分病例預後良好。但
暴發型與重型患者少數可出現急性期後持續心腔擴大和(或)心功能不全,臨床表現
與擴張型心肌病類同,又被稱為“亞急性或慢性心肌炎”、“擴張型心肌病綜合征
”等。這些患者的自然病程不盡相同。部分患者病情進行性發展,心腔擴大和心力
衰竭致死;也有少數心腔擴大,而無心力衰竭的臨床表現,持續數月至數年後,未
經治療,心功能改善並保持穩定;其中壹部分患者可能再度病情惡化,預後不佳。
病毒性心肌炎的確診相當困難。原因是病毒性心肌炎臨床表現及多數輔助檢
查均缺乏特異性。如何結合臨床表現與實驗室檢查結果確診病毒性心肌炎,國際上
尚無統壹標準。僅有病毒感染或心肌炎本身的癥狀都不足以確診病毒感染心肌。目
前我國臨床上對急性病毒性心肌炎的診斷多偏寬,有過病毒感染史及心電圖發現早
搏或僅有胸悶、心悸等非特異性癥狀加上某些外周血病毒病原學依據就診斷為急性
病毒性心肌炎,給患者造成壹定的精神和經濟負擔。為了進壹步加強臨床醫師們對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的認識,本次研討會在上兩次診斷標準草案的基礎上又做了修訂
,以作為現階段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診斷時的參考。
壹、病史與體征
在上呼吸道感染、腹瀉等病毒感染後3周內出現心臟表現,如出現不能用壹般
原因解釋的感染後重度乏力、胸悶、頭昏(心排血量降低所致)、心尖第壹心音明
顯減弱、舒張期奔馬律、心包摩擦音、心臟擴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阿斯綜合征等
二、上述感染後3周內新出現下列心律失常或心電圖改變
1.竇性心動過速、房室傳導阻滯、竇房阻滯或束支阻滯。
2.多源、成對室性早搏,自主性房性或交界性心動過速,陣發或非陣發性室性
心動過速,心房或心室撲動或顫動。
3.二個以上導聯ST段呈水平型或下斜型下移≥0.01 mV或ST段異常擡高或出現
異常Q波。
三、心肌損傷的參考指標
病程中血清心肌肌鈣蛋白I或肌鈣蛋白T(強調定量測定)、CK-MB明顯增
高。超聲心動圖示心腔擴大或室壁活動異常和(或)核素心功能檢查證實左室收縮或
舒張功能減弱。
四、病原學依據
1.在急性期從心內膜、心肌、心包或心包穿刺液中檢測出病毒、病毒基因片段
或病毒蛋白抗原。
2.病毒抗體:第二份血清中同型病毒抗體(如柯薩奇B組病毒中和抗體或流行性
感冒病毒血凝抑制抗體等)滴度較第壹份血清升高4倍(2份血清應相隔2周以上)或
壹次抗體效價≥640者為陽性,320者為可疑陽性(如以1∶32為基礎者則宜以≥25
6為陽性,128為可疑陽性,根據不同實驗室標準作決定)。
3.病毒特異性IgM:以≥1∶320者為陽性(按各實驗室診斷標準,需在嚴格質
控條件下)。如同時有血中腸道病毒核酸陽性者更支持有近期病毒感染。
對同時具有上述壹、二(1.2.3.中任何壹項)、三中任何二項,在排除其他原
因心肌疾病後,臨床上可診斷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如同時具有四中1.項者,可從病
原學上確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如僅具有四中2.3.項者,在病原學上只能擬診為急
性病毒性心肌炎。
如患者有阿斯綜合征發作、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或不伴心肌梗塞樣心電圖改變
、心源性休克、急性腎功能衰竭、持續性室性心動過速伴低血壓或心肌心包炎等壹
項或多項表現,可診斷為重癥病毒性心肌炎。如僅在病毒感染後3周內出現少數早
搏或輕度T波改變,不宜輕易診斷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
在考慮病毒性心肌炎診斷時,應除外β受體功能亢進、甲狀腺功能亢進癥、二
尖瓣脫垂綜合征及影響心肌的其他疾患,如風濕性心肌炎、中毒性心肌炎、冠心病
、結締組織病、代謝性疾病以及克山病(克山病地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