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生產綠色食品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五)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
彩色食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產品或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生態環境的質量標準;
②農作物種植、畜禽飼料、非生產性養殖和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
③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標準;
④產品的包裝、儲存和運輸必須符合綠色包裝和運輸標準。
目前綠色食品的分類可分為農產品、林產品、畜產品、漁產品、加工食品、飼料和飼料七大類,產品可分為53類。
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程序是:
1.申請人應當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表》壹式兩份(含附件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2.省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保監測機構對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3、省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的產品進行抽樣,按照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產品不合格的,當年不再受理申請。
5、綜合審查和實地核查後,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由農業部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和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衛生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申請。
綠色食品標誌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註冊的質量認證商標。國家商標類別劃分的29類、30類、31類、32類、33類大部分產品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誌,如肉類、禽類、水產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等。類別29,以及類別30中的鹽、醬油、醋、米、面粉和其他谷物制品。新鮮蔬菜、水果、幹果、種子、生物等。在類別31中,啤酒、礦泉水、水果飲料、果汁、固體飲料等。類別32和類別33中的酒精飲料。壹些新開發的新產品,只要經過衛生部註冊,帶有“食品”或“保健”字樣,就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誌。衛生部公布的食品藥品品種,如紫蘇、菊花、銀杏、陳皮、紅花等。,也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誌。藥品和香煙不允許申報綠色食品標誌。按照綠色食品的標準,暫不受理絕菜、方便面、火腿腸、葉菜等醬菜的申報。
法律依據:
綠色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綠色食品和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認證和跟蹤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跟蹤檢查。
第九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範圍內,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產品或者產品原料的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藥、化肥、飼料、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指南;
(3)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
(4)包裝、儲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儲運標準。
第十條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生產綠色食品的環境條件和生產技術;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
(五)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材料;
(3)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質量控制規範;
(四)預包裝產品的包裝標簽或者其設計樣本;
(5)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