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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麻風病防治管理條例(1988)

第壹章 組織機構第壹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0)278號文件,加強領導,把麻風病的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妥善解決防治機構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和藥物供應等問題。參照《全國麻風病防治規劃》制訂本地區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二條 中國麻風病防治研究中心負責全國麻風防治、科研和培訓的技術指導。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研究所承擔麻風臨床和實驗研究及培訓工作。第三條 省、地、市、縣各級皮膚病防治機構。其主要任務是開展麻風病的調查、預防、治療、管理、宣傳教育等工作。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實行院(所、站)長負責制,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省級皮膚病防治研究機構,要負責全省的業務技術指導、培訓及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都有防治麻風病的責任,發現麻風病人應及時給予治療並轉報當地專業防治機構登記管理。區、鄉、鎮、村的衛生醫療單位要指定專、兼職醫生負責麻風病防治工作。第五條 對殘老和無家可歸而留院、村的治愈者,各地應由民政部門創造條件集中,報經當地政府批準改為福利院或養老院。由民政部門負責其生活救濟,衛生部門定期做醫療檢查。第六條 需要調整麻風防治機構的縣、市,應在保證社會性防治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確定調整方案,報經政府批準執行。進行機構調整時,麻風防治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皮膚病防治機構,應設在城鎮內,以利開展工作。第二章 隊伍建設第七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重視麻風防治隊伍的建設,逐步形成壹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的精幹隊伍。對現有的麻風防治醫務人員,不要輕易調離,要保持相對穩定。在流行地區,應優先分配大、中專畢業生充實防治隊伍。要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有計劃地舉辦各種專業學習班,安排進修,鼓勵自學。同時還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醫德教育,使其安心麻風防治工作。第八條 改善麻風防治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切實解決其子女上學、就業等問題。對戶口原為城鎮而在農村從事麻風防治工作人員,應保留其本人和子女的城鎮戶口。凡從事麻風防治工作的衛生人員,應按麻風專業進行考核晉升;凡從事麻風防治、管理、科研工作者應適當提高保健津貼補助標準,並按有關規定向上浮動壹級工資;每年給予麻風專業人員休假15天;在勞動保護待遇方面,可參照衛生防疫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九條 加強以院外治療為主的社會防治工作,要充分發揮社會上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強橫向聯系,依靠基層防治網和各級衛生人員,全面落實綜合防治措施。第十條 采取多種方式,早期發現病人。如開設皮膚科門診,病人家屬檢查、團體健康檢查、線索調查及推行“報病獎勵”等辦法。第十壹條 多種藥物的聯合化療是麻風治療上的重大突破,它是控制傳染,縮短療程,提高療效,減少耐藥,控制和消滅麻風病的重要措施。各級麻風防治專業機構,必須嚴格地按照衛生部地方病防治局下發的《麻風病聯合化療手冊》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麻風康復工作是預防或減輕畸殘、保護病人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措施,要重視並貫徹於麻風防治的全過程。具體做法可按麻風畸殘的康復與醫療方案實施。第十三條 麻風病院(村)主要收治有嚴重麻風反應(包括急性虹膜睫狀體炎)需要做矯形外科手術、足底潰瘍和伴有其他合並癥及自願要求手術的病人。在完成必要的治療後即可出院,並繼續在院外接受聯合化療。第四章 宣傳教育第十四條 要大力加強麻風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電影、戲劇、文學、報刊、畫冊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使廣大幹部和群眾能科學的認識麻風病,消除社會上恐懼和歧視麻風病的偏見。由於歧視迫害病人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時,應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在職、在學人員如患麻風病,其所在單位不得強行使之退職、退休、退學。應根據防治專業機構的意見。積極配合予以規則治療。防治人員和病人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必要時應為病人保密,以利病人在社會上能保持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第十六條 對麻風病人的家屬,在入學、就業、參軍、婚姻等方面不得為難和歧視。第五章 科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