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和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單位實施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單位行政領導人具體負責本條例在本單位的實施。第二章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第五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
(壹)貫徹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開展法制教育、敵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動員和依靠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落實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各項具體措施;
(四)協助公安機關查破刑事案件和查處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
(五)維護單位內部公***場所的治安秩序;
(六)負責單位內部各種臨時工的治安管理;
(七)對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教育;
(八)參加當地公安機關統壹組織的治安聯防活動;
(九)辦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事項。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以下有關制度:
(壹)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二)現金、票證、物資、產品、商品、重要設備和儀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武器、彈藥的登記、保管、領用、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劇毒物品的生產、使用、運輸、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機密文件、圖紙、資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七)單位內部公***場所和集體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和考核、評比、獎懲制度;
(九)單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衛制度。第七條 單位應當正確劃定本單位的要害部門、部位,制定和落實要害部門、部位的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隱患,堵塞漏洞。
要害部門、部位的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條件配備。
要害部門、部位應當安裝報警裝置和其他技術防範裝置。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規劃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技術預防設施,納入投資項目。項目的設計會審、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派人參加。
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承包合同,應有工程治安保衛條款,明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職責,落實工程治安保衛工作的經費和措施。第九條 新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並在開工開業前報公安機關備案。
對金融、文物、軍工、電力、通訊等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單位,以及從事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加工、銷售單位的備案,公安機關應當派員進行安全檢查。合格的,書面告知備案單位;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整改。
已依法取得公安機關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許可證的單位,可以不報送備案。第三章 單位領導責任和保衛組織第十條 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納入單位領導責任制和行政管理、企業管理責任制。
單位行政領導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其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計劃;
(二)建立健全單位保衛組織;
(三)檢查、落實各項治安保衛制度;
(四)研究處置突出的治安問題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隱患。第十壹條 單位根據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建立保衛組織、義務或專職消防組織、護廠護校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單位保衛組織的變動及其保衛組織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單位聘用的專職、兼職保衛人員,應當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安全保衛知識;新聘用的保衛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壹般應當在三十五歲以下。
單位任命的保衛組織負責人,應當具有安全保衛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新任命的保衛組織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或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壹般應當在四十五歲以下。
重要崗位保衛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條件配備。
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從事保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