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國家環保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授予工作,保證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產品的質量,維護有機(天然)食品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有機(天然)食品是指經有機食品頒證機構確認的,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壹切可食用的農副產品,包括糧食產品、蔬菜、水果、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野生天然食品等及其加工產品。
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是用來證明食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專用性標誌,可以和食品商標同時使用。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有機(天然)食品標誌和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審批和管理,監督標誌的使用,定期向社會公布授予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食品目錄。
第四條向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申請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章程的規定。
第二章申請、審查和批準
第五條申請有機(天然)食品標誌者,應向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提交《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申請表》,出具下列資質證件:
1、營業執照或註冊證;
2、產品執行標準;
3、商標註冊證;
加工企業還須提交汙染物排放狀況及達標證明。
農戶申請的,可持村民委員會或鄉級政府的介紹信。
第六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在接到申請後,應在15天內作出受理與否的答復。
第七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受理申請後,應按照《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進行審查。審查期壹般為3~6個月。處於向有機(天然)食品生產轉變過程中的產品,審查期為1~2年。
第八條申請人在接受審查期間,有義務積極協助審查工作,如實填報有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並接受生產、加工、貯藏、運輸的現場檢查、原材料追蹤審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樣檢測。
第九條對經審查,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要求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發給《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允許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對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標誌的使用與監督
第十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是許可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唯壹法定證明文件,有效期為壹年。
第十壹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持有人(以下簡稱證書持有人)有權在有機(天然)食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第十二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誌圖形式樣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統壹制作、提供。
證書持有人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十三條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時,應在標誌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該產品的證書號碼。
第十四條證書持有人只能在證書所列產品上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不得將標誌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五條《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在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標誌的,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在期滿前給予正式書面答復。有效期滿後未提出申請的,不得繼續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
第十六條在《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1、證書持有人變更的;
2、產品類型(規格)變更的;
3、產品名稱變更的;
4、使用新的商標的。
第十七條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應當對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的使用情況和產品質量進行追蹤審查,監督證書持有人正確和合法地使用標誌。
對不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和加工技術規範》的產品,撤銷其《有機(天然)食品證書》。
第十八條證書持有人應接受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的監督和審查,按有機食品發展中心的要求建立帳目檔案,報送生產、加工和銷售的資料。
第四章申訴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或消費者可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投訴:
(壹)產品符合申請要求,但申請未被受理的;
(二)對撤銷有機(天然)食品證書有異議的;
(三)不按規定收費的;
(四)有機食品發展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投訴時應報書面申訴書,寫明投訴要求和理由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第二十壹條國家環保局經調查、取證和核實,於三個月之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處理申訴所需費用按實際支出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有機(天然)食品證書》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撤銷該證書。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使標誌變形、變色或明顯有損於標誌形象的,或違反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責成其限期改正,對於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響者,撤銷其證書。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者,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撤銷其《有機(天然)食品證書》,並按《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發現有假冒《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和標誌的,有機食品發展中心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責成其行為人停止假冒,賠償損失;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申請有機(天然)食品證書和使用有機(天然)食品標誌需繳納費用。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93(價費字)56號文關於發布《產品質量認證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暫定如下。
(壹)申請頒證的費用包括:申請費、分析檢測費、檢查員的差旅費和服務費。無論頒證與否,申請者都需支付這些費用。
1、申請費暫定為200元(生產者)和400元(加工者);
2、分析檢測費根據分析測定的項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費標準從優收取;
3、檢查員的差旅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服務費暫定為每天50元。
(二)頒證批準後,收取頒證費2000元(暫定)。
(三)有機(天然)食品標誌管理費按產品銷售額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有機(天然)食品標誌使用管理規則根據工商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