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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

第壹,生產環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作為農村合作社,是個特例。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壹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銷售其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8號),納稅人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養殖,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為其提供畜禽種苗、飼料、 獸藥和疫苗(所有權歸公司),養殖戶把畜禽苗養到成品,送到公司回收。 在上述商業模式下,納稅人回收並轉賣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的農產品,應免征增值稅。

對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流通環節。在農產品流通領域,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繳納增值稅。除非另有說明,它是指以下三種情況:

1.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從事蔬菜批發和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以作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和少數可以作為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經過挑選、清洗、切割、幹燥、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主要品種指《蔬菜主要品種目錄》。

2.壹些鮮肉和蛋制品在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流通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75號),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分割的鮮肉,冷藏或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免征增值稅的鮮蛋制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雞蛋、冷藏雞蛋和經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蛋殼。

3.企業收購谷物和大豆進行銷售。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第198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備大豆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14]第38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和大豆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糧食,除下列項目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壹)軍隊用糧:指憑軍糧券和軍糧供應憑證,按軍價供應給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二)救災食品: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借助救災食品(證)按規定銷售價格供應給有需要的災民的食品。(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糧票(證)按規定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從2019 1至2021 12。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照其他產品的比例和農產品交易場所的面積免征房產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產品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食用農產品。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不動產,是指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不動產。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行政辦公及生活區、商業餐飲娛樂等不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物業,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019,65438+10,1至2021,65438+2,31,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專用土地(含自有和租賃,下同)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照其他產品和農產品交易場所的面積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條件: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幹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產品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食用農產品。

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行政辦公及生活區、商業餐飲娛樂等不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用地,不屬於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享受條件:收購合同當事人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之間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