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標準化菜市場,是指按照市政府批復(滬菜市場布局規劃綱要〔2006〕62號)精神和本市地方標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範》(DB31/T344-2005)設立和管理的,專營主食等農產品和食品零售業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負責全市標準化菜市場的總體規劃,並負責標準化菜市場規劃的協調、指導和管理。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規劃部門負責本區域標準化菜市場的規劃布局。
市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保、園林綠化、物價、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標準化菜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區(縣)政府應當對本地區標準化菜市場的實施、改造和規範經營進行協調和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管理本轄區內的標準化菜市場及周邊環境和秩序。
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第壹責任人。2011起,新建標準化菜市場由區(縣)政府建設。
第四條區(縣)政府應當把標準化菜市場建設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社區商業管理範疇,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住宅小區規劃中,要將標準化菜市場界定為社區公益性配套建設,區(縣)政府要在土地出讓協議中明確標準化菜市場的產權人、建築面積、收購費用等。產權委托所在區(縣)的國有公司負責管理和經營,並納入國有資產考核體系。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要參與新建居民區菜市場的規劃建設。
菜市場產權屬於國有資產體系的,在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收益率應適當下調。
菜市場產權歸其他業主所有的,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其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
當市場供求出現波動時,按照規定,需要采取調控措施穩定市場的,應當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範圍、對象和方式按規定執行。
區(縣)政府應當安排壹定資金,用於標準化菜市場的建設和改造、追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每年,並補貼當地直供攤位的租金,用於綠葉蔬菜的產銷。市財政也要安排壹定資金支持區(縣)標準化菜市場建設。
第五條標準化菜市場原則上按居住區500米左右(含800米)的服務半徑設置。
各標準化菜市場按照不低於蔬菜攤位數10%的比例向城郊農業合作社和自產自銷經營戶提供直接銷售的綠葉蔬菜。
第六條(壹)標準化菜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在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營業執照,公布市場管理制度和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2.確保地板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
3.加強場內食品安全和經營秩序管理,按照《上海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做好責任區環境衛生工作。
4.統壹設置現場合格的計量器具和復驗計量器具,統壹管理,定期校對,統壹發放復驗量化數據。
5.積極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監管體系。確保可追溯性和監督系統的正常運行。
6 .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市場監測數據。
7.對場內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規定向經營者索要供貨方的資質證明、蔬菜產地證明、農藥殘留檢測證明、進貨票據(單)等證明。
(二)標準化菜市場攤點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指定攤位在場內經營,不跨門經營,不搞街頭擺攤交易。
2.信守承諾,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3.在攤位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人員健康證和標明名稱、價格、計量單位等內容的公告牌。
4.消費者索要銷售憑證時,應當依法提供銷售憑證;建立可追溯體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可追溯的銷售憑證,並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檢查。
5.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為消費者提供便利服務。
6.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嚴禁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哄擡物價、缺斤短兩。
7.未經菜市場管理者同意,不得轉租攤位。
第七條鼓勵規模化、專業化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對各類標準化菜市場進行集約化管理,進壹步提高標準化菜市場的整體管理水平。
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八條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考核。
區(縣)政府應當定期對在標準化菜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