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顏色失真,鄒凱還註意到,越來越多的店家在用誇張的容器包裝食品,比如8公斤桶裝的椰子水、輸液袋裝的奶茶、泡菜壇裝的面條和小龍蝦。
“為什麽食物推薦圖片都要用濾鏡?奇怪的包裝或容器是否合規?”鄒凱不解。
和鄒凱壹樣,對食品過度促銷現象不理解的人不在少數。《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幾個美食推薦平臺上搜索發現,不少消費者吐槽,被促銷圖片或文案吸引。結果他們吃的食物和圖文嚴重不符。
多位受訪專家指出,當食品圖片或文案具有廣告性質時,如果消費者食用的食品與圖片相差甚遠,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建議門店誠信守法經營,提高食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讓消費者得到實實在在的實惠和良好的消費體驗。
仔細修圖,推薦美食。
誇張的包裝吸引眼球
記者在社交平臺和本地生活平臺搜索“美食”,發現排名靠前的照片大多是飽和度高、濾鏡多的美食推薦照片。不難看出,這些照片都經過了精心的構圖和潤色。
有的博主把食物分享搞得像物資儲存,照片裏每個角落都堆滿了食物;有的博主為了顯示食物的重量,用大號塑料透明手提袋來裝食物,比如大拇指煎包,可以裝壹兩百個,上面有文字“購物時壹口”;壹些博主用奶茶的輸液袋,海鮮的塑料桶,面條和小龍蝦的泡菜壇子來吸引眼球...
這樣的食品包裝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據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潮介紹,《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效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和餐具。從很多食品宣傳圖片來看,相關食品包裝可能存在壹些安全隱患。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記者,如果這些食品包裝只是外表“奇特”或“特殊”,很難說違反了現有的法律法規。但如果是過度包裝或者導致食物浪費,則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食物浪費法》的相關規定。
“多樣化、個性化的食品推廣前提是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不造成資源和糧食的浪費。”陳音江說。
美食圖文是廣告。
圖片不實,涉嫌違法。
“有多少次來XX就是為了吃這壹口”“總來XX就是為了吃XX”“風神系列&吊頂系列”“肥腸裹大蔥,外脆內糯”“芋頭鳳梨包子吃起來滑滑的,滑膩的”……
除了誇張的美食圖片,很多美食博主也進行了“美顏”,但是去掉濾鏡之後呢?
記者在天津、安徽等地采訪了10多名消費者。都是被美食文案吸引,去相關門店“打卡”解決問題,但都很失望,直言自己被“打了壹巴掌”。
來自安徽滁州市的李鵬,最近在美食推薦平臺上刷到壹家“壹籠20個湯包,只要30元,每個裏面裝大龍蝦”的小龍蝦湯包店,躍躍欲試。結果他發現壹個籠子裏只有六個湯包,裏面沒有完整的蝦肉。當天晚上,他去了壹家美食博主推薦的火鍋店,發現鍋裏只有兩塊肥肉,芝士泡菜炒飯的重量只有推薦圖的四分之壹。
“味道可能因人而異,但食量不能騙人。我再也不相信網絡美食推薦了。”李鵬說。
記者調查發現,壹些美食推薦圖片之所以被大量看到,是因為有些博主壹次買了多份假裝拍壹份,有些博主自帶食材,比如卷蝦、小龍蝦面等,但實際上這些食材餐廳都沒有。
從網上的“酒池肉林”到現實中的“剩湯”,這種與實際不符的食品宣傳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任潮分析,如果宣傳文案只是消費者的個人評論,消費者有對食品進行誇大評論的自由,但如果宣傳文案屬於廣告,則應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廣告法》第三條提出,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9條第3款明確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最高級”和“最佳”等詞語。因此,食品宣傳文案具有廣告性質時,不應使用‘最’或‘本尊’、‘天花板’等用語。”任潮說。
陳音江認為,當食品文案是廣告時,如果買到的食品與圖片相差甚遠,可能涉嫌虛假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宣傳的商品與現實不符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商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商家通過虛假宣傳故意欺騙消費者,也可能構成欺詐。壹旦被認定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價款的賠償。”陳音江說道。
食品宣傳表示廣告。
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食品宣傳是不是廣告,現實中很難確定。
記者註意到,社交平臺上的壹些美食推薦並沒有註明是廣告,甚至有些博主會強調“沒有廣泛推薦”。記者也試圖向多個相關平臺投訴這些美食推薦,但都因無法判斷是否有違法內容而被拒。
任潮提到,現實中消費者很難區分軟廣告。歐盟成員國要求Instagram軟件明確標明推廣涉及的視頻和文案是否含有廣告,我國廣告法也有類似規定。因此,廣告主、生產者、經營者在做廣告時,有義務向消費者表明自己是廣告,以區別於其他信息,不誤導消費者。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大眾媒體來說,廣告應當明確標註“廣告”,而不僅僅是“合作推廣”、“合作宣傳”、“只是飯”,“廣告”二字應當突出。任潮說。
受訪專家認為,面對這種非正常的食品宣傳,無論是不是廣告,消費者、平臺和相關部門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監管義務。
“《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該法第九十四條針對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參照廣告法。面對誇大奇妙的食品宣傳,消費者有權了解真相,並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附有初步證明的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刪除、移除等必要措施。”任潮說。
在陳音江看來,奇葩的食品宣傳短期內或許確實有壹定的宣傳效果,但從長遠來看,不僅不能給消費者帶來良好的消費體驗,還會打企業的臉,影響品牌的正面形象,甚至可能涉嫌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使企業承擔難以預料的後果。
“企業開展正常的營銷活動無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企業要誠信守法經營,著力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讓消費者得到實實在在的實惠和良好的消費體驗,真正提升品牌美譽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陳音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