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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的第三章 行業準入

第十三條 規範乳制品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符合準入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實行核準制,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第十五條 進入乳制品工業的出資人必須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現有凈資產不得低於擬建乳制品項目所需資本金的2倍,總資產不得低於擬建項目所需總投資的3倍,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連續3年盈利;省級或省級以上金融機構評定的貸款信用等級須達到AA級以上;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遵紀守法。

第十六條 乳制品工業發展要實現規模經濟,突出起始規模。鼓勵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兼並等方式,合理擴大生產規模。第八、九、十、十二條列舉省區市新建和改(擴)建乳粉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300噸及以上;新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500噸及以上,改(擴)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300噸及以上。第十壹條列舉省區新建和改(擴)建乳粉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100噸及以上;新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200噸及以上,改(擴)建液態乳項目日處理生鮮乳能力(兩班)須達到100噸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準入規模限制。

第十七條 新建乳制品加工項目已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產生鮮乳數量不低於加工能力的40%,改(擴)建項目不低於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態乳生產企業所用生鮮乳100%使用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產的生鮮乳,配方粉生產企業所用原料50%以上為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產的生鮮乳。

第十八條 新建乳制品加工項目須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並與周圍已有乳制品加工企業距離北方地區(第八、九、十、十二條列舉省區市)在100公裏以上,南方地區(第十壹條列舉省區)在60公裏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設項目不受上述距離的限制。

第十九條 增強全行業節約意識,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節能、節水技術,大力開發和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術與裝備,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能源消耗及水消耗應低於以下指標: 產品類別 標煤

噸/噸 電

度/噸 水

噸/噸 巴氏殺菌乳 0.10 60 5.5 滅 菌 乳 0.10 110 5.5 酸 牛 乳 0.20 90 10.0 乳 粉 1.50 450 35.0 脫脂乳粉 1.80 800 70.0 煉 乳 0.60 200 10.0 第二十條 新建或改(擴)建乳制品加工項目(企業)要整體布局合理,各功能區域劃分明確。項目建設須執行《乳制品廠設計規範》(QB6006)、《乳制品企業良好生產規範》(GB12693)、《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乳品設備安全衛生》(GB1207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及國家衛生、質檢等部門的相關規定。乳制品加工企業生產須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執行質量保證體系工藝文件規定;所采用工藝先進、適用,能夠保證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劑、營養強化劑等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 企業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安全設施、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必須配備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設施。

第二十二條 新建加工項目(企業)選址須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區;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環境要求,周圍3公裏範圍內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汙染源,沒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汙染源;合理設置防護距離,有效防止廢水、廢氣排放對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三條 新建或改(擴)建乳制品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項目核準按照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執行。核準生效前,城鄉規劃部門不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辦理用地批準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電力部門不予以供電。

第二十四條 經核準的新建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投產前,須經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進行投產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後,相關部門核發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企業方可投入產品生產和銷售。

新建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投產前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完善有關建設內容。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土地取得不合法、用地批準手續不完備的,不得辦理土地登記、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並依法予以查處。對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已建加工項目(企業)應達到準入條件中關於工藝與裝備、產品質量、能耗及水耗、環境衛生與保護、安全和社會責任的要求。未達到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限期截至2010年底前。已建項目(企業)整改後由各省、市、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確認並將企業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仍未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金融機構停止提供信貸支持,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質檢部門依法註銷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依法吊銷排汙許可證。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企業要限期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