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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掛信訪部門牌子)

綜合協調局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文秘印刷、文電處理、機要通信、檔案管理、保密、督查、會議組織、應急管理和安全保衛、接待、對外聯絡和後勤服務等工作;受理、協調和監督本會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承辦上級批準的重要信訪案件;具體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訪統計、案例分析、監測預警等工作。

(2)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制定本系統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開展相應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3)政策法規辦公室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負責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

(4)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負責國際援助貸款等項目的資金管理;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掛高校畢業生就業處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㈥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員配置科

制定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開發政策;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員工調配政策,並按需要承擔相關的員工調配工作;負責受援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特需人員的選拔、派遣和內部轉崗人員的安置;負責駐淄部隊隨軍家屬、省內退役運動員和在省運會上獲得金牌的淄博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承擔駐外使領館和商務機構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

(七)市軍官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和培訓的政策法規,編制全市轉業軍官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協調隨軍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的培訓;指導和協調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㈧培訓和教育科

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直公務員培訓;制定公務員行為規範,推進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編制培訓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對市行政學院的業務指導。

(9)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認定職業技能評估鑒定機構資質。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核和考試的政策法規;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管理;負責衛生副高級技術職務的資格評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淄博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承擔院士推薦、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評選和申報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爭、考核、獎懲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

(12)勞資關系科

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破產企業改革、改組和關閉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制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制度;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相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

(十三)工資和福利部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對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的規定;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部(農村社會保險部牌子)

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定基本養老金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5)失業保險科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疾病、出生、死亡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和預警系統;制定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

(十六)醫療工傷保險處(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標準;制定員工患病和分娩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具體負責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和待遇的政策規定,負責審批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

(十七)監督和監督科

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資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八)外國專家管理部(掛智力引進綜合部的牌子)

制定外國專家來我市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本市專項資金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劃的審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境內聘請外國專家資格的受理、審查、推薦和初審;負責外國專家資格認定、來華工作許可和專家證的管理;承擔國家、省、市外國專家獎勵項目的推薦、評選和表彰工作;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具體負責辦理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審批和備案;擬定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引進成果的評價、推廣和人才引進示範基地的管理;承辦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的管理和宣傳;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的重大問題。

市公務員管理處

1,職位管理與考試科。制定職務分類實施辦法和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聘任、任免、升降、交流和回避、辭職和辭退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建檔管理和信息統計;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具體組織全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試工作;制定新聘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

2、考核獎懲。組織起草綜合性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參照公務員法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制定公務員考核、獎懲和公務員投訴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查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依法監督公務員。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