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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宜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相統壹,堅持依法治市和以德治市相結合,註重發揮公民的主體作用。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職責。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總體布局。

各類開發區(園區)、城市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與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行為規範和公序良俗,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遵守公***禮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用語禮貌,不在公***場所喧嘩;

(二)厲行節約,按需消費,反對餐飲浪費;

(三)推行分餐制,多人同桌就餐時使用公筷公勺;

(四)綠色、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資源,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乘坐公***交通工具;

(五)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婦和攜嬰幼兒的乘客讓座,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戴安全頭盔;

(六)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不逾越等候線,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七)在公***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主動采取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離等預防性措施;

(八)患有傳染性疾病時,配合相關檢驗檢測、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遵循文明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跡;

(十)尊重教育工作者和醫務人員,遵守教育、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通過合法途徑處理糾紛;

(十壹)維護網絡文明,拒絕網絡暴力,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十二)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和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十三)孝老愛親,平等相待,相互扶持,鄰裏和睦,培育良好家風;

(十四)維護社區秩序,愛惜社區設施,愛護社區環境,規範停放車輛;

(十五)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不攀比,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十六)不遊喪,不在城區道路、公***場所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十七)誠信經營、誠信服務,保障商品和服務質量;

(十八)其他有利於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壹)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電影,參加遊園、集會、節慶等公***活動時,不服從現場管理;

(二)在醫療和教育場所大聲喧嘩、爭吵謾罵;

(三)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

(四)攜帶犬只出戶不使用牽引帶等安全措施,遺棄寵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秩序的行為。第十壹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亂潑臟水,亂扔煙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擅自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公益廣告牌以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廣告和宣傳品等;

(四)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

(五)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等活動時,占用人行通道或者產生的噪音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