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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平丁賜福案件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被告人李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以“西安某某汽車咨詢服務公司”、“陜西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為依托,與抵押、租賃公司簽訂外包合同,從事逾期車輛收回業務。並糾集程某某、葉某、董某、陳某某為組長,王某、張某某、姚某、李某某為成員的犯罪團夥,利用拖車、GPS定位等工具,采取盜取、強行搶奪車鑰匙、乘人不備等手段,強拿硬要或占用他人財物,多次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聶某某為首要分子,李某、程某某、葉某、董某、陳某某為主犯,張某某、王某、李某某、姚某為從犯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聶某某、李某、程某某、葉某、董某、陳某某、王某、張某某、李某某、姚某等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聶某某等十人五年十個月至壹年壹個月有期徒刑。

張某、高某某、邊某某、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等人以經營“酷酷龍”美食廣場為掩護,開設賭場牟取暴利。期間非法拘禁他人,肆意傷害他人,形成以李某、張某為首的惡勢力團夥。張某、高某某、邊某某、宋某某、丁某、郭某某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判處張某等六人四年至壹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