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地位
在英國,伊麗莎白二世是按照1701的王位繼承法繼承王位的。她是新教徒,從未嫁給羅馬天主教徒。雖然英國王位壹般是血緣繼承,但自1688光榮革命以來,英國議會壹直有權決定誰繼承王位。(參見英國王位繼承)
在15個承認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中,她的國家元首地位得到了憲法的承認。這些國家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或自治領。根據更早的用於區分英國殖民地和大英帝國自治領的威斯敏斯特法令,“任何可能改變王位繼承和皇室頭銜的法律,都必須得到英國議會和所有自治領議會的批準才能實施。”獨立後繼續承認女王(或國王)為國家元首的15個國家,實際上已經取得了類似於這種自治領地的地位,雖然根據《威斯敏斯特法案》,這些國家不是自治領地,無權自主決定改變繼承方式。伊麗莎白二世死後,她的後代將根據這些國家的憲法,而不是根據繼承原則,成為他們的國家元首。所以,實際上加拿大人和澳大利亞人都不能稱為“女王的子民”。
16以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國家:
安提瓜和巴布達
澳大利亞
巴哈馬
巴巴多斯
伯利茲
加拿大
格林納達
牙買加
新西蘭(因為1981,英國國王作為新西蘭的國家元首,同時也是庫克群島的首腦)
巴布亞新幾內亞
聖基茨和尼維斯
聖盧西亞島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所羅門群島
圖瓦盧
不列顛,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