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是太湖大閘蟹養殖戶。2065438年9月10日和9月11日,他通過蘇州某快遞公司分兩批將140箱大閘蟹郵寄給山東濱州的客戶。9月12日,客戶簽收第壹批大閘蟹時,發現50箱大閘蟹已經死亡,剩余20箱大閘蟹不新鮮,為避免浪費,分發給公司員工。9月13第二批70箱大閘蟹到貨時,客戶開箱驗貨後拒絕簽收。原告沈某以蘇州某快遞公司未按雙方約定次日送貨,導致大閘蟹死亡為由,向被告主張賠償,要求判令蘇州某快遞公司賠償大閘蟹死亡損失7萬元,返還運費6720元。
被告蘇州某快遞公司辯稱,原告寄出的大閘蟹已全部按時送達,雙方未約定次日送達。第壹批大閘蟹已經由收貨人簽收。收到第二批大閘蟹時,收貨人只開了幾箱,就以大閘蟹都死了為由拒絕收貨。被告認為,大閘蟹的包裝是原告提供的,原告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大閘蟹全部死亡。即使有大閘蟹個別死亡,也是合理損失,被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吳江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雙方多次協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壹十壹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托運人的原告沈需要證明托運的大閘蟹已經死亡。托運人證明托運貨物有損壞的,承運人被告蘇州某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免責的舉證責任,否則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每年秋冬都是大閘蟹捕撈銷售的黃金季節。由於運輸貨物的特殊性,正確掌握大閘蟹的運輸技術,直接關系到大閘蟹運輸的成活率,甚至養殖戶的經營效益。養殖戶要嚴格區分產品等級,根據大閘蟹的生理特點精心包裝,隨時與客戶保持聯系,出現問題時註意獲取和保留大閘蟹受損證據。快遞企業還應當制定生鮮產品運輸的標準化運輸流程,與托運人簽訂書面運輸合同,明確約定遞送時間和遞送地點,明確註意事項和免責事由的提醒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