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陸禁漁時間:2023年2月16日12時至5月16日12時;
2、內陸禁漁區域:轄區內開放性、自然性漁業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3、禁止類型:除休閑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
4、禁用漁具及行為:禁止使用插網、網籪、地籠網、機吸耙刺、機拖耙刺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禁止使用“電、毒、炸”魚的方法進行捕撈。
違法捕撈的處罰如下:
1、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2、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綜上所述,為了養護黃浦江及上海其他內陸水域生態資源環境,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加強違規漁具捕撈整治力度,在禁漁時間期限內,上海市轄區內黃浦江水域及其他內陸水域也開始全面禁捕,包括開放性、自然性漁業水域、湖泊、河流(河道)等,禁止除休閑垂釣外的所有捕撈作業類型。休閑垂釣為壹人壹桿壹線壹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