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成年犯罪父母有多少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應由其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父母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造成國家、集體、他人經濟損失的,根據《民法典》相應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父母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負有相應的道德責任及對未成人的成長負有的法定監護責任,如父母怠於行使監護責任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法定監督責任
父母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負有相應的道德責任及對未成人的成長負有的法定監護責任,如父母怠於行使監護責任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三、未成年犯罪的定義:
1.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2.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