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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禁止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非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制成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按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