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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是幾個月?

中國管轄的黃海和東海每年6月至9月實施休漁。後來,這壹措施也在南海實施。不同地區的捕魚季節不同。為了讓海洋中的魚有足夠的時間繁殖和生長,每年都不允許任何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海域捕魚。伏季休漁是壹項保護漁業資源的制度,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中規定,某些作業每年不得在特定時間、特定水域從事捕撈作業。因為這個制度確定的休漁期是在每年的三伏天,所以也叫伏季休漁。由於海洋漁業資源長期下降和氣候變暖,主要經濟魚類產卵期提前,但現行休漁期啟動晚,漁民在休漁前捕撈大量幼魚賣錢,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同時,現行休漁起止時間在不同海域甚至同壹海域不同區域差異很大,不同作業方式也不盡相同,導致漁船跨區域作業、休漁冒充非休漁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首先,統壹了休漁期的開始時間。所有海域的休漁期開始時間為5月20日12時12。其次,統壹和擴大了禁漁的種類。首次將南海單層刺網納入休漁範圍,首次要求為漁船配套的捕撈輔助船同步休漁。此外,休漁期已經延長。總體來看,各海域休漁結束時間保持相對穩定,休漁開始時間提前半個月至1個月,總休漁時間普遍延長1個月。各種操作方式的釣魚時間都延長了,至少3個月。

禁漁期是指為保護漁業資源,禁止捕撈的時期。通常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和國際漁業協定,在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重要洄遊通道等漁業水域禁止壹定時間的捕撈。類似於禁漁區的功能。在我國,禁漁期和禁漁區的規定往往同時使用,即在壹定時間內在指定的水域禁止捕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同壹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捕撈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大型海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和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和變造。在其他國家管轄的水域捕撈,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