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企業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規則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六條?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工商部門進行名稱預先核準後,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生產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和各生產加工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五)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六)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設備布局圖;
(七)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單;
(八)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九)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應當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
第四十壹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體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和保留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
宜章縣人民政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